2026-06-12 09:16:10 来源:uf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2002年获得授权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就已有效期届满。到期但直到2025年,不等北法建湖时实新闻网首页参与研发的于奖院判工程师肖某前仍因此获得了265万余元的奖励报酬。
这是期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中,赔万法院打破了“专利有效期内才能主张权利”的专利传统认知,确认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技术作价投资所获股权的到期清算收益。
肖某前原为武汉某研究所工程师。不等北法2001年,于奖院判他与两位同事共同完成一项核磁共振成像仪永磁体技术成果,期湖建湖时实新闻网首页该技术于2002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赔万有效期至2011年8月。专利
2002年,到期该研究所将技术成果作价200万元入股沈阳某某公司,不等北法后将专利申请权转让。2011年专利到期后,沈阳某某公司停止分红。2022年该公司清算,原研究所(后整合为某研究院)按持股比例分得清算款312.86万元。
肖某前等人要求按研究院2021年奖励办法规定的85%比例领取奖励,被以“股权清算款不适用奖励办法”为由拒绝。随后,肖某前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法设立的目的并非为发明人获取奖励设置时限。即使专利有效期届满,若技术仍具商业价值,发明人理应从延续的价值中获得回报。股权清算款属于技术成果投资转化带来的收益,应纳入奖励范围。
法院同时认定,研究院2021年办法将奖励比例提高至85%,符合国家鼓励成果转化的导向,且研究院此前在新办法出台时均按新标准发放奖励,对肖某前适用85%比例符合惯例。据此判令研究院支付奖励报酬265.93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期届满后,若技术方案仍能产生经济效益,发明人有权继续主张奖励报酬;以专利作价投资获得的股权清算款,属于技术成果转化收益;计算奖励报酬时,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优先适用对发明人有利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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